提高起征点不是个税改革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很多亮点,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热点备受关注,较为突出的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变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代表们爆出了热烈的掌声,体现了民众对个人所得税的关心。这不仅在于社会对于国家政策调整的关注,更在于个人所得税与每个劳动者收入息息相关。
观察个税起征点的变化,尽管该问题多年来备受关注,但调整并不频繁。198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2005年提高至1600元,2008年上调至2000元,2011年再次上调至3500元,截至目前,个税起征点仍然是3500元。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收入水平呈现稳步上升的现象,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没有同步调整,大部分劳动者成为个税课征的对象,有评论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失去收入差距调节的功能,个税有失公平的争议并不少见。
在本次两会以来,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成为焦点,有代表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有些评论认为应该提高至5000元,有些评论认为个税已经沦为工薪税,干脆取消得了。对此,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正式提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具体标准仍然有待披露,但个税起征点调整已经板上钉钉。
从税收体制机制来看,个税起征点变动并没有改变相关的制度,仅仅是在既有制度下进行标准的调节,并没有涉及调整机制的变化,这些都表明当前起征点的调整并非个税改革,不能因为起征点调节而忽视了真正的个税改革。
针对个税起征点的政策变动,诸多评论层出不穷,不少评论将其归咎于改革范畴。然而,从个税起征点看,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难以实时反映经济社会的变化,尤其是通胀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如果要推动起征点改革,那么重点应对起征点调节机制进行优化完善。从现在发布的信息来看,本次调整的做法与此前并没有明显的差异,如果仅仅调节具体的额度,那么此次调整与前几次的调节就没有什么不同。
如果期待个税起征点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真正的改革就需要改变调节的机制,重点应构建与通胀及收入挂钩的起征点自动调节机制,使得起征点能够动态自我调整,与个人收入水平变化相适应,促使个税真正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
当然,结合中国的实际来看,个税改革还不能仅仅局限于起征点,因为当前社会所热议的起征点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课税而言,在我国政府界定的个人收入当中,还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名目繁多的其他收入,这些收入的课税方式与工薪收入存在显著差异,起征点的改革显然只是个税改革的冰山一角。
当然也有人会说本次起征点调整所引发的热议,足以突出个税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由此可能倒逼个税深层次改革的提速。然而,全面的个税改革并不简单,它至少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即征什么、怎么征的问题。
一方面,关于个税征什么的问题,关键在于个人收入如何真实统计。如果个人收入无法全面掌控,那么就难以轻言个税征收公平问题,有些人工薪收入比较高,而其他收入比较低,而有些人主要源于工资外收入,不同类型的个税征收标准差异必然导致公平性和效率问题。与此同时,有些人收入很高但无法监控而未能足额缴税。因而,个人收入信息的全面掌控是个税改革的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关于个税怎么征的问题,关键在于个税的目标设计。如果希望通过个税调节个体行为,由此引导个体微观决策,那么个税就应着眼于对个人分项目进行征收。如果希望通过个税实现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那么个税征收显然不能基于个人进行征收,而必须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这样才能避免家庭成员多寡及收入水平差异导致的课税公平问题。
虽然个税改革的方向并不模糊,但短期内个税改革所必须的前提条件却难以有效落实,即个人及家庭收入信息统计的难度很大。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基于类似于发达国家的社保账户的家庭或者个人收入信息数据库,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家庭对应的收入状况差异较大,收入信息的缺失构成了个税改革的较大挑战,因而,个税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仍然需要等待。
既然个税改革短期内难以彻底推进,那么如何在边际上进行平衡,使得税收体系更加合理,促进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从现实来看,个税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收入的流量,当前个税较难对流量进行深层次的调节,从这个角度看,相关的税收改革的重点就有必要落实到存量,即对个人家庭财富进行征税,由于房地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征收房地产税可能比个税改革更加迫切。
关键词:
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