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分别向该县环保局、庞家镇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两份检察建议,同指一处靶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污染责任人尽快修复被污染土壤。至此,这起历时3年的农田污染案件终于有了新进展。 2015年10月,庞某等13人在博兴县庞家镇从事非法土炼油。短短4个月之内,共产生废水废渣20余吨,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内,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炼油原料废机油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共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9万余元。2017年9月29日,13名被告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受到法律严惩,并足额上缴了环境污染损害治理费用。那么,这笔治污费该怎么花呢?对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县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不一,39万多元的治污费无法启用,大片被污染的良田未能及时恢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今年3月23日,由博兴县检察院协调参与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博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向人大备案的规定》《博兴县县委、县政府“两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博兴县监察委员会、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具体意见》出台了。这三个文件所确立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善后”处理办法、相关时限、标准和责任人等问题,这在山东省检察机关尚属首例。这意味着,博兴县检察院今后在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时,有了政府、人大常委会、监察委的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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