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再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研究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近一段时期,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中的大部分属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其中代表高质量发展部分的民营经济在金融行业“去杠杆、强监管”背景下,问题突出表现为流动性不足。当下,我国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认真研判民营经济经营风险特征,积极行动,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质量、效率与力度。
首先,要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天职的重要内容。民营经济是我国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非公经济占GDP比重超过60%,税收比重超过50%,新增就业比重超过90%,离开民营经济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也就失去了应有之义。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通过交叉持股、产业链协作等形式,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也不允许、不可能剥离出民营经济。金融机构应形成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广泛共识。
其次,要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赚取金融利润的长期重要增长源泉。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发展壮大、充满活力,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虽然其在经济转型期也暴露出盲目扩张、低水平竞争等问题,面临较大挑战,但这也正是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充分发挥金融风险识别、度量、预测和管理的经验与优势,通过深入挖掘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部分,获得更高收益补偿的机遇。本世纪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成功实现剥离、股改、上市,银行业经营较为稳健、资本充足率较高、风控体系较为完善,服务平台更加多元化,具备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从长期来看,服务好民营经济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效率,持续提升盈利能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共赢发展。
最后,要把金融监管与管理制度完善作为支持民营经济的重要保障。历经数十年改革发展,我国以银行机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日臻完善。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占据银行体系半壁江山,是金融体系主要组成部分,这些银行机构已成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但均脱胎于国有商业银行,天然具有侧重服务国有企业倾向。为有效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例如,对民营经济不良信贷业务问责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尽职免责,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给予监管激励;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也应主动加强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研究,不断优化内部业务管理、授信政策、资源配置等,通过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激励基层机构服务民营经济效率,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内生动力。
民营经济不稳,很难实现中央提出的“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总体目标。在长短期因素、内外部因素以及民营经济自身特点叠加的情况下,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周期性、暂时性的困难与挑战,我国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民营企业遇到的金融问题,积极调整业务策略,找准切入点,主动、充分满足民营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内在合理金融需求,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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