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检察服务民企发展提供参考指引
专家详解最高检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会议对2019年工作进行部署,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会议当天,最高检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鲜出炉,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这批典型案例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重点,内容涵盖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的打击、挽损、指导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的办案过程是怎样的?分别具有哪些特点?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进行梳理,并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打击挽损指导并重
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黄某系福建某鞋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某鞋业公司原采购部经理。2017年6月,某鞋业公司受某鞋服有限公司委托,由某鞋服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
加工完成后,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某鞋服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第三方公司寄存,将7000余尺退还某鞋服公司。
2017年12月,某鞋服公司与某鞋业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某鞋业公司自行采购。黄某、段某借供料商名义将寄存于第三方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某鞋业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之后,这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某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机关查清了黄某、段某二人侵占某鞋业公司猪巴革原料事实及数量。
据办案检察机关介绍,在办案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某鞋服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某鞋业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鞋业公司因与某鞋服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这批猪巴革将导致某鞋业公司对某鞋服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某鞋业公司的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丰泽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被告人黄某、段某将某鞋业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害其合法权益。黄某、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办案发现的某鞋业公司仓库和人员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说,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对实质上均侵犯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并且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实现了平等保护。同时,检察机关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作用;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案企业某国际贸易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仲裁,某国际贸易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20多万元,某国际贸易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款项全额支付。
2018年5月和8月,公安机关分别将刘某和某国际贸易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某国际贸易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阐明了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刘某于11月将30万元欠薪结清。
2018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国际贸易公司、刘某不起诉。
岳彩申说,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的,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降低强制措施影响
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广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股东黄某、廖某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经鉴定,某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作为某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所知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涉案三人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案三人另系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越秀区检察院收到某机械设备公司员工的申请书,申请对吴某等三人取保候审,以利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检察机关查明某机械设备公司确实存在因负责人被羁押导致企业失治失控的状况。经综合评估,越秀区检察院决定对已经逮捕的黄某、廖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越秀区检察院对黄某、廖某进行了法制教育。最终,二人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某机械设备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员工普遍反映良好。
岳彩申说,检察机关在此案办理过程中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陈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至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某建设公司等7家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
应陈某要求,某建设公司等7家企业在承建房地产工程过程中为陈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某建设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侦查,后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建设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负责人许某等7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昆山市检察院对某建设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岳彩申认为,检察机关根据在经济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依法区别对待。对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够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
他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个案特点和事实情节,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细化并丰富司法手段、措施和程序,做到精准司法和精准施策。
“对于专业司法人员的实践操作来说,就一起案件办理的斟酌,往往在细微之间。一般性的法条、规律难以细化到这一层面,而指导性案例相比更加具体、深入,便于司法人员操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最高检制发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更加准确把握办案标准,理解法律适用,从而帮助实现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提质增效。阮齐林建议最高检进一步发布扩大典型案例涵盖范围,结合现情、丰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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