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证协在官网公告,对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有关券商启动自律调查。这些券商包括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
中证协指出,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等规定,中证协已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若发现相关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中证协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万分之一费率争抢公司债主承销业务
此事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单21亿元公司债券承销项目有关。
6月1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拟根据投标机构的主承销商债券发行能力、服务方案、服务团队、支持程度以及费用报价等因素,从参与投标机构中择优选取主承销商两家,分别担任发行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完成公司债券的注册发行工作。两家主承销商原则上各承担公司债券注册发行额度的50%。
6月24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公布中标候选结果,参与竞标的8家券商中,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分别以第一、第二名进入了中标候选名单,承销费率分别为总费率0.015%和年化0.01%。
7月9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中标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
7月19日,也就是正式中标结果公布10天之后,中证协宣布对此展开自律调查。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核融资租赁公司控股股东为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低价争抢承销业务屡禁不止
低价争抢债券主承销业务在投行界并不新鲜。稍早前的今年4月27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发布公告,对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启动自律调查。
交易商协会称,近期,协会关注到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确定的承销费率为0.03‰。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协会已正式启动对有关事项的自律调查,若相关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自律处分。
有投行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表示,低价承销债券较为常见,投行这么做的原因较多。首先,在面对一些央企、地方国企等大型企业时,投行处于较弱势的地位,议价能力差;其次,有些项目虽然承销费率较低,但承销规模大,投行可借此做大承销规模,提升在业内的排名;再者,承销一些知名大企业的债券,也可提升投行的知名度、美誉度。
“还有一个可能是,投行与企业的合作是多方面的,这次的承销费率较低,下次可能获得其他业务的合作机会。”上述人士说。
为规范投行承销报价,2019年10月,中证协发布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针对“价格战”等不规范行为,“评价办法”明确,在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中,下设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等三个子指标。其中,收入指标为新添加的评价指标,且评价权重占比一半。此举就是为了全方位考评投行执业能力,引导大家不要为了抢项目搞恶性竞争。
债券承销商将更加勤勉尽责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5日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针对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案件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问题,“纪要”明确了边界清晰、过罚相应的追责体系。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吴曼此前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裁判的趋势看,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都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券商作为卖方机构的责任也在不断加强。在她看来,“纪要”的出台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带来两方面影响。
一方面,“纪要”强调了承销机构的“合理尽职调查”责任和“合理怀疑”的审核责任。这将成为承销机构过错归责及免责抗辩的基础。为应对这一新规带来的挑战,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债券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度、流程,并在执行中完整履行相关程序,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充分的核查,以确保项目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达到新规提出的标准,并做好履职留痕。
另一方面,“纪要”强调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将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瑕疵中的过错认定限于“足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内容”“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责任,在厘清承销机构担责边界的同时,也督促投资者理性投资,在认真、全面阅读债券发行文件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决策并承担风险。
(记者刘艺文)
关键词:
低价承销业务,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