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银保监会相关部分负责人指出了五大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意见稿》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在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方面,《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除及时披露之外,与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另外新增了“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方面内容,即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每季度需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也需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以及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在披露与核查之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
(记者邹璐徽)
关键词: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