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绘就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蓝图已正式呈现世人。方案中关于“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自由贸易港各项制度安排,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的法治保障”这些表述,已成为世人关注的一大亮点。新时代在呼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尽快昭示世人。
命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还是“中国自由贸易港法”
尽管自由贸易港是舶来品,但纵览世界各国,真正以“自由贸易港法”命名的法律并不多见。近年来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原来欧盟成员单一的自由贸易港区域,已经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大自由贸易港,从此这些成员统一适用《欧盟海关法典》关于“自由区”的规制。在自由港相对发达的美国,国会通过的是《对外贸易区法》。无论是“自由区”,还是“对外贸易区”,外延均大于“自由贸易港”。另一具有典范意义的法律是俄罗斯国家杜马于2015年7月3日通过的《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法》。再观亚洲,中国台湾地区恰有专门的立法——“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
虽然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但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尚未确立。围绕着法律的名称,有过各种争议,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基本法”、“中国自由贸易港法”、“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促进法”等等。
引起这些争议的原因在于:该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尚未界定。尽管海南是目前唯一正式启动的中国自由贸易港,不容忽视的是,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上海、浙江、四川等沿海内陆十余个省份竞逐自由贸易港。继海南之后,中国能否涌现更多的自由贸易港,是关系到这部法律是否具有前瞻性以及更加普遍适用性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依法治港,形成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自由贸易港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港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方兴未艾,出台专门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更符合现实。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零关税政策是难以复制的。
仅有一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否大功告成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2025年前重点任务铺就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石。我们由此得知:构建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仅有一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就大功告成。也就是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规范是综合、立体的,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法律部门种类繁多,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等。
首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领衔地位。在完备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龙头和核心。但这部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仍须相关的法律补阙拾遗。这些现行法律涉及基础的法律关系,但需要与时偕行,对于它们的修订或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给予充分法律授权:即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其次,推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尽快落地。如果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体系好比是一架飞机,飞机的机身就是其核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飞机的两翼之一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总体方案已授权海南制定出台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均属于此列。另一翼则是国家各部委的部门规章。根据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派员进驻海南,直接向海南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小组进行汇报。这些部委为了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行政规章,有权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与上述法规相互呼应,相辅相成。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能否全盘移植总体方案的法治要求
总体方案属于政策范畴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与政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缺一不可的作用。政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尚未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前,政策发挥着先导和试验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得较为严谨、原则,需要政策加以配套实施。但政策具有灵活多变、缺乏强制力等弊端,亟待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中存在的市场准入、贸易自由、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统一执法等问题。特别是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建立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作者王立君、王淑敏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审、辽宁省港口及航运发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关键词: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