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了GB/T 28382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四轮低速电动车将作为纯电动乘用车的一个子类,并命名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规定座位数在4座及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分类属性,不但形式上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动力装置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基本原则,也更有利于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将其全面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以达到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这也说明,低速电动车行业规范管理已经进入“快车道”。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过程来看,相关单位与行业内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既符合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特点,也进一步强化了车辆的安全性能。
在具体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技术要求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
一是专门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低速化、小型化、轻量化等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其中,在小型化、轻量化方面,规定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外廓尺寸(长度应不大于3500mm,宽度应不大于1500mm,高度应不大于1700mm)、整备质量(车辆整备质量不应超过750kg)。在低速化方面,优化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制动测试、碰撞测试,蓄电池模拟碰撞测试的试验速度,以及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辆动力性的要求。
二是与纯电动乘用车安全要求相比,保持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安全要求不降低。
如根据车辆低速化特点修改了制动速度和碰撞速度,但车辆的制动效能和碰撞后的要求没有降低;同时,按照对纯电动乘用车的要求增加了车辆轮胎(满足GB 9743的要求)、稳定性(满足QC/T 480和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的要求)、充电接口(满足GB/T 20234所用部分的要求)、低温启动(车辆在-20℃±1℃的试验环境温度下,浸车8h后,应能正常起动、行驶)、动力蓄电池安全(满足GB 38031的要求)等要求。
笔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
一是符合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行业各方已达成的“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识;
二是相关技术指标的明确,为企业开发符合要求的合规产品指明了方向,也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提供合理依据;
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规范管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最大程度沿用现有机动车管理体系,不用再单独另建一套管理制度,为下一阶段规范管理工作提供良好保障。 (黄永和 刘桂彬)
关键词:
低速
电动车行业
规范管理
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