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不仅要大幅提高供电系统的灵活性,也需要电力消费者的用电行为做适应性的调整。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政策原文),要求进一步完善终端用户电价分时制度,并提出了分时电价体系优化的目标、原则和方法,有利于使我国的终端用户电价体系适应新形势要求,更准确地反映不同时段的系统供电成本,使消费者的用电行为与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相融合,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用户侧分时电价是电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力产品的质量及可靠性保障,基于电力系统内供求关系的连续的实时平衡,而这又以发电与负荷之间、不同类型机组之间、电网与发电之间、电网与负荷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系统集成为条件。但由于用电需求受人类作息节律、气温变化等因素影响,同一天内的不同时段之间、同一年内的不同季节之间,变化很大,且随机性很强,相应的系统集成以及应对需求变化的成本也不同。按照责任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也为电力成本能在用户消费支出结构或产品成本构成中得到真实的反映,使其用电行为合理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用电的价格也应分时确定。
为此,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就已实行了用户侧分时电价制度。此后,在一些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零售电价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变化更加反映时段的价值差别;受政府管制的保底或默认供电价格,也有峰谷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等分时结构的设计。
随着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总发电装机的比重持续增加,用电负荷与系统边际供电成本的时间分布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偏离。因此,在有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高比例接入的国家或地区,近年来的用户侧分时电价设计中,也在引入“净负荷曲线”等适应性的调整措施。
《通知》贯彻落实可有效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我国目前的“市场化交易”电量约占40%左右,且大部分地区未建立竞争性电力现货市场,市场化分时电价体系尚未形成。《通知》对分时电价体系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可有效助推新型电力系统的形成。
一是明确了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价差确定的原则和区间范围,如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可使价格机制在电力供需形势紧张、电力调节资源稀缺的地区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电力系统的整体效率。
二是提出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明确了尖峰时段确定的依据以及尖峰电价的上浮比例要求,有助于更有效地削减电力系统尖峰负荷,降低系统运行压力以及对新增电力投资的需求,以经济手段和相对较低的成本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是要求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这不仅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资源分布及负荷特性差异大的国情相适应,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能源合作,进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明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峰谷时段的划分要充分考虑新能源等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按此原则,在光伏发电比重高的地方,午间用电高峰时段将可能被划分为平段,执行平段价格。由此,不仅可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的消纳,也可合理地引导系统调节性电源的运行,提高电力系统适应光伏发电高比例接入的能力。
五是要求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在我国北方一些地区,热电联产机组与风电的出力在时段上冲突明显,深谷电价与尖峰电价的协同推出,使峰、谷价差加大,对低谷用电的激励及尖峰用电的抑制作用将更强,需求侧响应成为电力系统可调度资源,电力系统整体灵活性将进一步提高。(杨娟)
关键词:
我国
电力系统
整体
灵活性